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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21:11 股吧网页版
富士智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提升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及原则

1.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3.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4.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届时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上市后三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1.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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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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