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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04:06 股吧网页版
富士智能: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实际控制的、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
和境外有关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一方拥有或控制,通过独资成立或全资收购设立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控股或相对控股而能够实施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相关协议及参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
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权等股东权利。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作为股东选举或委派子公司的董事时,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或确定。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保证子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

(四)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总经理沟通,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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