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公告编号:2025-09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公告编号:2025-098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
承诺人以及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事项”是指在公司申请发行上市、股票发行、再
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承诺人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等承诺事项。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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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及进
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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