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上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证券部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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