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本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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