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3070 证券简称:华信设计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 日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柳州新区双仁棚户区
改造项目设计合同》民事起诉状,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折价补偿款
3,095,500 元和利息 723,324.13 元,合计 3,818,824.13 元。
2025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
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东城安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2月18日开庭。
2025 年 12 月 18 日开庭后,法庭也当庭询问原告和被告一是否有和解意愿,
如果有,庭后可以提出。目前案件有和解和调解的可能,如不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则等待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公告编号:2025-048
姓名或名称: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成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张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柳州东城安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闫昕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0 月 23 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柳州新区双仁棚户区改造项目
设计合同》(合同编号:C020006.02-02-201710-0002),约定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将柳州新区双仁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发包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等工作,合同价款 9,091,200 元。其中,合同通用条款第 3.4.1 条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2018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017GX047-301-002),约定被告一将《柳州新区双仁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中除总平面布置、建筑单体规划设计之外的其他全部工作内容分包给原告。合同第 5.2 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比例(分包合同占主合同比例 39%),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为:分包合同设计金额按分包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和最终决算金额做相应调整。”合同暂定价为3,545,500 元。2019 年,原被告又签订《柳东新区双仁棚户区改造项目分包合同
公告编号:2025-048
补充协议》,约定“分包合同占主合同比例由固定比例 39%调整为浮动比例 11%。”
原告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陆续完成了案涉项目各个专业的初步设
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告完成的工作内容对应价值占被告一与被告二约定的总工作内容对应价值的 70%,即价值 6,363,840 元(9,091,200 元×70%))。并且,因被告一存在方案多次修改、方案图提交不全面、总图标高多次修改等行为,导致原告进行了三次重大修改和返工,使得原告的实际工作量己超过与被告一的合同约定工作量的 2 倍。但原告自始至终任劳任怨,及时重做和返工。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设计费 45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折价补偿款 3,095,500 元和利息。(利息计算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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