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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02:18 股吧网页版
义达跨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064 证券简称:义达跨境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职工、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本制度的信息披露标准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本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豁免披露事项的,应
按照下列流程审批豁免披露:

1、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豁免披露事项申请,并附豁免披露信息相关说明材料;

2、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相关豁免披露申请及材料,确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豁免披露事项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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