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062 证券简称:汉王鹏泰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股东会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除聘请律师以外,会议召集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会议登记、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六条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不能在 2 个月内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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