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6
证券代码:873060 证券简称:园仔山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6 月 21 日,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园仔
山、被告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中山园仔
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2023 年 8 月 14 日,
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园仔山、被告一)、公司收到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1973 财保 2070 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共 1000 万元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殷自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园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清溪镇“9 2”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原告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第九座位置的物业受到影响,故与被告一、被告二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判决原告没收被告一交付的厂房租赁保证金 15 万元;
3.判决被告一承担因“清溪镇“9 2”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原告厂房财物损毁的损失 1000 万元(暂计);
4.判决被告二依法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 将坐
落在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第九座厂房 A、厂房 B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被告一作食用菌种植、研发及销售(用途)使用,连同该厂房的宿舍、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共18867.33平方米及该厂房的土地使用面积27722.8平方米一起
租赁给被告一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14 年,即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4 月 30 日止。双方口头约定,厂房如果转租,须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在租
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一转租、分租行为,同时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11 时许,
租赁物的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了原告厂房损毁和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16 条和第 711 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应在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被告一的情形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
1973 财保 2070 号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N0.A0052924)两份文书。查封财产明细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区支行,账号:2011024209200043632 账户内的存款,应冻结
10,000,000.00 元,实际冻结 44,161.92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 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商业街支行,账号:44287201040006189 账户内的存款,应冻结
10,000,000.00 元,实际冻结 0.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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