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0
The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uanle 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Hubei Province,China
电话:027 87301319 传真:027 87265677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其他事项。......13
第三节 签署页 ......2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062-3 号
致: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引言
作为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2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珠
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一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7 月 1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珠
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或《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关于同业竞争。公开信息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美佳音控股(6939.HK)的主营业务包括销售芯片及其他打印机耗材组件。根据一反回复,美佳音控股及其子公司销售的芯片与公司芯片技术及未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公司:
(1)补充披露美佳音控股(包括其子公司,下同)销售的打印机耗材的主要内容,与公司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区分公司与美佳音控股的芯片与打印机耗材产品,根据各产品的生产流程、产业链上下游关系、销售区域、客户及供应商是否重合等情况,说明美佳音控股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与公司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