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0
The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uanle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Hubei Province,China
电话:027 87301319 传真:027 87265677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2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3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13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销售与收入......23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26
第三节 签署页 ......3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062-1 号
致: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引言
作为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珠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2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珠
海奔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三印科技为香港注册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宪徽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2019 年 3 月,三
印科技通过受让公司股权成为控股股东。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黄百立、詹青旋变更为郑宪徽。请公司:
(1)说明三印科技入资公司的背景及原因;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外资管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外商入资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说明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历次变动在外商投资管理、外汇、税收等方面的合规性情况。
(3)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客户、公司收入及利润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公司治理、合法规范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核查程序:
1.访谈三印科技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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