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关于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二0二六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7号美奂大厦23AB 室
电话:021-64320056
关于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沪宇法字第5003号
致: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9: 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顾圣强主持。公司董事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947.760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19%。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所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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