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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21:16 股吧网页版
左成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045 证券简称:左成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左成(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需先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内部审议程序;若该担保事项达到本制度中规定的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则该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自身提供担保;按照《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方(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除外)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条款所述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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