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释义...... 2
本所声明事项...... 2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更新......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起人或股东......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9
九、发行人的业务...... 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1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回复更新...... 22
一、《问询函》问题 4.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 ...... 22
二、《问询函》问题 5.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与披露完整性 ...... 22
三、《问询函》问题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及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 26
四、《问询函》问题 13.其他问题...... 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森”、“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以下简称“报告期”),
报告期末相应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审字[2025]第 5-00022 号《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大信审字[2025]第5-00023 号《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本所现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