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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5:41:06 股吧网页版
绿洋环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873025 证券简称:绿洋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迁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就(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
(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执行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友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甲乙双方存在工程款合同纠纷,涉及披露标准的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及其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25-001、
2025-002)。

2、(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案件事实及起因如下:2021 年 7 月 4 日,原、
被告双方在河北省迁安市签订《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厂 4#线主抽除尘器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4#主抽除尘器改造设备一套,合同总价款 930 万元,扣除被告已付货款 6,975,000 元,双方协商一致扣款5,000 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2,320,000 元,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诉讼请求见全国股
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相关公告《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5-001、2025-002)

案件(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案件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320,000 元,并以 2,320,000 元为基数,支
付自 2024 年 8 月 3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即年利率 4.0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
算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利息为 19,723 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就(2024)冀 0283 执 3616 号,(2025)冀 0283 执 1163 号,
(2025)冀 0283 执 1164 号执行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案号为(2024)冀 0283 民初 4066 号,(2025)
冀 0283 民初 657 号,(2025)冀 0283 民初 658 号三个案件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
本金合计金额为 2657.9188 万元及对应利息。

(2)还款方式如下:2025 年 12 月 25 日前向甲方支付 200 万元,2026 年 1
月底前支付 300 万元,2026 年 2 月起至 2026 年 7 月每月底前付 200 万元,2026
年 8 月底前支付 180 万元,合计支付 1880 万元,付款方式电汇。

(3)因甲方打折处理上述案件涉及全部债权,因此甲方无需再就上述案件向乙方另行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

(4)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款项 200 万元之后,甲方 3 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法
院提交本协议,申请执行和解结案,并提交解除保全和执行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乙方采取的所有强制查封措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即视为义务全部履
行完毕,针对(2024)冀 0283 民初 4066 号,(2025)冀 0283 民初 657 号,(2025)冀
0283 民初 658 号三个案件及对应的执行案件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甲方向法院提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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