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73025 证券简称:绿洋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收到(2025)闽 0803 民初 974 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
法院传票,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绿洋环境保护专用装备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总承包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龙岩绿洋环境保护专用装备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4
法定代表人:谢友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友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2 月,被告龙岩绿洋环境保护专用装备有限公司(下称“龙岩绿洋
环境公司”) 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其高端环保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的施工
方 。原告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向被告龙岩绿洋环境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的投标保
证金。通过评选,最终原告中标。
2022年3月16日,被告龙岩绿洋环境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恒】 2022-02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4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龙岩绿洋环境公司再
次签订了《工程款确认协议》,协议确认:(1)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 4,723 万元。(2)本协议签订后被告龙岩绿洋环境公司同意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80%支付给原告。(3)取得总包施工范围内的竣工验收报告后,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85%给原告。(4)取得总包施工范围内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周内,被告龙岩绿洋环境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将结算审核报告给原告。(5)质保期限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8 个月。
2025 年 1 月 15 日取得了案涉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按约被告应在 2025
年 1 月 22 日内将造价机构的审核结算报告交至原告,并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即 4,581.31 万元),但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导致第三方造价机构无法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被告已达到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7%的付款条件。截至目前,被告龙岩绿洋环境公司只向原告支付了 37,975,713元,尚欠 7,837,387 元到期工程款未付,且被告未返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10万元。
公告编号:2025-00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理由:
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各被告欠付投标保证金、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偿还。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龙岩绿洋环境保护专用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宏瑞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7,837,387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至
款清之日止,以 7,837,387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且原告有
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利息
为 270,389.85 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龙岩绿洋环境保护专用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宏瑞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 100,000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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