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73025 证券简称:绿洋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件已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作出了 (2024)
冀0283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友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国
公告编号:2025-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9 月 5 日在河北省迁安市签订《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原料厂主抽电除尘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D-GCB-TQ-2020082615)【以下简称《合同》】以及《河北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厂主抽电除尘改造工程技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021 年 11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 5#、6#、7#线主抽电除尘器改造设备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盖章确认涉案工程项目全
部完工,符合《合同》及《协议》全部内容。2023 年 4 月 23 日,双方出具《决
算审定报告书》,被告确认合同审定金额为 30,612,722 元。2023 年 9 月 12 日,
被告出具《质保验收单》,确认使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质保金到期时间
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涉案项目无质量问题。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开具发票等义务,且涉案 5#、6#、7#线主抽电除尘器改造设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环保验收合格,经被告使用,涉案项目无质量问题,质保期限届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应付货款金额为30,612,722 元,扣除被告已付货款 18,594,000 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018,722 元,但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理由: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开具发票等义务,且涉案 5#、6#、7#线主抽电除尘器改造设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环保验收合格,经被告使用,涉案项目无质量问题,质保期限届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但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5-001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2,018,722 元,并以 12,018,722 元为基数,支
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即年利率 5.1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具了(2024)冀 0283 民初 4066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2,018,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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