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73025 证券简称:绿洋环境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件已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作出了(2025)
冀 0283 民初 6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胜诉。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绿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友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公告编号:2025-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河北省迁安市签订《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原料厂 8#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电除尘器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D 原料厂 8#烧结升级改造项目 007-总承包 02)(以下简称《合同》),并于同日签订了《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厂 8#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电除尘器工程技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设计、交付设备、施
工。2022 年 2 月 28 日,全部设备安装完毕,被告在《具备试车条件证明》上盖
章确认设备已安装完毕具备试车条件。2022 年 3 月,被告将涉案工程设备投入
生产使用。2022 年 3 月 22 日,原告开具给被告案涉工程进度款 6,875,000 元的
增值税发票。被告将案涉工程设备投入生产后,原告于 2022 年 4 月向被告申请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被告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盖章。2022 年 8 月 9 日,被告委派的相关验收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单》上签字,被告盖章确认。2022 年 8 月 11 日,被告出具《无事故证明》,确
认合同施工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原被告在《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是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27,500,000 元,故双方无需另行结算,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
扣款 9,7824 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的工程款应为 27,402,176 元(27,500,000
- 97,824)。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预付款 6,875,000 元、设备提货款
8,250,000 元,计 15,125,000 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12,277,176 元(27500000
- 97824-15125000)。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法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理由:
原告于 2022 年 3 月将案涉工程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生产,被告已经实际投
入使用 2 年 8 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应按照约定付清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尚欠工程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5-002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2,277,176 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6,875,000 元(进度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4,125,000 元(验收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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