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8:39:01 股吧网页版
新动向: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04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021 证券简称:新动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陕西新动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新动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陕西新动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2)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 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
意后决定解聘。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其中包括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方案、汇报年度市场营销策略、生产经营目标等;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3)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5) 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