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3 16:30:29 股吧网页版
江南矿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3020 证券简称:江南矿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第二十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让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公司股份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
定。 股份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 第二十七条(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 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和高级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 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提出质询;(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 询;(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股东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 司董事会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提 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予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