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3020 证券简称:江南矿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1.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2.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4.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其他单位对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1.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2.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负责对外担保的统筹审议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以及信息披露。
4.董事会以及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初步受理,被担保方应当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资料,担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方的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担保方最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
5.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6.被担保方的最近半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最新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
7.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说明。
8.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方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至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信息披露负责人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的 1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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