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873020 证券简称:江南矿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经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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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六条 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不满 15%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 15%以上的,应由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由公司销售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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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第十六条 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初审。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论证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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