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3020 证券简称:江南矿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矿业”
或“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的权益。同时,公司亦将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程序与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亦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十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
(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需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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