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3020 证券简称:江南矿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与关联方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
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之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自身的行为。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和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