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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3 16:13:29 股吧网页版
江南矿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3020 证券简称:江南矿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矿业”或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以及《西藏江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并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七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或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规范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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