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3015 证券简称:中瑞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应遵循的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对外投资还应审慎权衡风险与收益,注意风险防范,保证资产安全。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附件,
公司其他配套制度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
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
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资项目,财务部应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可行的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财务部组织
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
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
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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