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3015 证券简称:中瑞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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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
司《利润分配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分红权利,奠定公司治理与公司发展的平衡基础,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利益的自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应遵循的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及《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原则上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四) 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利分配政策与注意事项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以现金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为原则。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具体为: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公司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在审计意见相关情形消除后;
(三)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作出取得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其他不得利润分配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消除的。
除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需求外,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分配的利润总额,应不低于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权益分派方案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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