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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5:31:37 股吧网页版
中瑞泰: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3015 证券简称:中瑞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应遵循的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并根据《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
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
明的其他地点。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形式。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出席股东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公司公告的方式用于股东身份验证后出席,会议将采取的可靠录音录像留存方式,公司按规定公告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七条 本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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