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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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1812号
致:北京中科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中科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科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
00 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 2 号三层 327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增辉
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99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83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投票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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