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2986 证券简称:东方世纪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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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
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重大投资是指公司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对内投资和3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或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
审批。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不超过 1500 万的。
第六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审批权
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的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董事长行使该授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对内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
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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