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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29:16 股吧网页版
中福环保: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985 证券简称:中福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责权。外派人员应勤勉尽责,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公司作
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中层管理干部的人员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是外派人员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等的决策机构。根据管理需要,总裁办公会可授权总裁决定外派人员任免及外派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如有)按其职责,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企业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五)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与派驻企业除本公司外其他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层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曾经由公司派往派驻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五)公司认为不宜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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