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985 证券简称:中福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和《天津中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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