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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5:33:38 股吧网页版
众事达: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980 证券简称:众事达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


众事达(福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整体修订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半数以上”均相应修订为“过半数”。上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段落格式、标点符号等调整和修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回 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权范围的除外。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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