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程程收购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5)陕丰律意字第【0374】号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程程收购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陕丰律意字第【0374】号
致: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本次张程程收购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转让方、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已经得到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即: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相关主体信用评级、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1
一、 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3
二、 收购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4
四、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23
五、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27
六、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27
七、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28
八、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29
九、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33
十、 中介机构......35
十一、 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36
十二、 结论意见......3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荣鑫股份、被收购公
司、公众公司、标的 指 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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