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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9:21:16 股吧网页版
荣鑫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462号
致:张程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张程程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张程程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张程程收购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股份”或“公司”)而编制的《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网络核查、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8、本所同意荣鑫股份部分或全部在《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荣鑫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西安荣鑫智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荣鑫股份本次收购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目 录

释 义......1
正 文...... 4
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 ......4

(一) 收购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 4

(二) 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7

(三) 收购人投资者适当性......21

(四) 收购人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 ......21

(五) 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22

(六) 收购人最近两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22

(七) 收购人与荣鑫股份的关联关系 ...... 22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23

(一) 收购人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23

(二) 交易对方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 23

(三) 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23
三、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24

(一) 收购方式......24

(二) 本次收购的主要协议...... 25

(三)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33

(四) 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33
四、 本次收购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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