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二○二三年八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鸿荣重工 指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定向发行 指 公司拟定向发行不超过 9,375,000 股(含 9,375,000 股)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 指 最终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
现有股东/在册股东 指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指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3 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定向发行指引第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格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鸿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鸿荣重工”)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鸿荣重工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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