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967 证券简称:蓉中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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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措施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有权对
其占用金额收取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利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
定义务和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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