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967 证券简称:蓉中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七)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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