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4]00000412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ahua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1-2
二.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 1-2
正专项说明
前 期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专 项 说 明 的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4]00000412 号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中电气”)编制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蓉中电气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蓉中电气管理层编制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
德皓核字[2024]00000412 号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
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
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蓉中电气编制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
财务信息更正》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蓉中电气前期会计差错
的更正情况。
四. 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鉴证报告仅供蓉中电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
告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相关的信息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
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海洋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兆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98 号)。本公司已对《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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