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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43:04 股吧网页版
和普威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普威视”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
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虎山北路 757 号济
南人工智能科技谷(北区)10 号楼 101 五层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025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豪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和普威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
开,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7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990,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52%。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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