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自身
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提交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
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议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虽有上述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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