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公告编号:2025-095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投资方签署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特殊投资条款基本情况
在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公司及公司股东刘豪、张超岳、夏立民、王卫光、李士波、张红光、张琪步、田长超、郭长林、李鹏、韩凛等人与 8 名机构投资者山东华宸基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科融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园梦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高投毅达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动能嘉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松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笃实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过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基本情况/三、公司股权结构/(五)其他情况/2、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刘豪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超岳、夏立民、王卫光、
李士波、张红光、张琪步、田长超、郭长林、李鹏、韩凛分别与山东华宸基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科融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园梦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高投毅达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动能嘉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松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笃实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关于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确认前述主体之间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已于《关于和普威视
公告编号:2025-095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签署日起终止并自始无效,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终止是永久的、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具体附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如下:
“(1)股权赎回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购买届时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权”):
1)公司直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未能申报合格 IPO(“合格 IPO”指公司
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投资方认可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投资方事先书面认可的情况下,通过与一个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安排,实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下同)并获得受理;
2)公司直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实现合格 IPO。
如发生上述情形,投资方在上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回购期间”)确认是否行使回购权,如其确认行使回购权的,应在回购期间内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行使回购权的书面通知并载明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通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于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支付要求回购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投资方应配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其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会议决议、协议文件的签署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需);如投资方未能于回购期间内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准确适当的回购通知的,视为投资方放弃行使该等回购权。
投资方行使回购权时,要求回购的股份对应的转让对价按照下述方式确定的价格中孰高原则确认和执行:
1)以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量对应的投资成本加年利率单利 8%的投资回报,即要求回购的股份数量对应投资额*(1+0.08*年限),减去投资方已收到的公司分红。
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公司已经启动合格 IPO 申报,根据证监会、相关交易所
公告编号:2025-095
相关上市规则、规范要求或窗口指导意见,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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