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如下: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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