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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