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业务、财产、人员、机构、财务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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