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2954 证券简称:和普威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和普威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如有)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独立进行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它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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