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通和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正文......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9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2
五、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 13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14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5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18
九、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收购人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9
十、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19
十一、本次收购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21
十二、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21
十三、结论意见......21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 指 王艳华、温德军、王翠华、王玉华
和鼎科技、公众公司、公
指 南通和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南通尚裕 指 南通尚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指 沈平、朱静和南通尚裕
收购人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
公众公司 5,640,0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收购 指
94%),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王艳华成为公众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24 年 1 月 23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沈平、朱静、南通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尚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4 年 1 月 23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沈平、朱静签署的
《股份质押协议》 指
《股份质押协议》
2024 年 1 月 23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沈平、朱静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博星证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编制的《南通和鼎科技科技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指
法》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 5 号 —
《第 5 号准则》 指 —权益变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独傲风彩 指 佛山市南海区独傲风彩服装经营部
傲人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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