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5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 意见:
(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未发现公司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在操作上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对《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
(二)《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王伟等 33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对《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
(五)《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发现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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