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om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
电话:+86 20 8527 7000
传真:+86 20 8527 7002
二 〇 二 五 年 四 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好医疗”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锦好医疗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锦好医疗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锦好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2.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锦好医疗或其他有关单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