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2924 证券简称:雅图高新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 时,董事会秘书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二) 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有关部门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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